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品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平和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40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