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訴訟代理人 江旻于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廖武華(已歿)等人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