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9號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蔡金雀(已歿)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