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黃貴武被 告 連秋琴訴訟代理人 高立翰律師

林苡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調字第173號受理在案,惟兩造業已調解不成立。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其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頂樓之增建物拆除,並將頂樓平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等語。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4375元【計算式:系爭增建物占用樓頂平台面積為(暫以原告陳報之面積計)22.5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坐落基地○○○區○○段○○○○○號土地108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萬7000元樓層數4層=71萬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