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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被 告 楊燦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操作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5,50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 萬5,5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 萬5,0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案由:給付操作費等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