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呂孔賜蕃謀宗祠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呂萬春法定代理人 呂學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代表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所屬派下房份呂孔賜蕃謀公派下員之代表人為原告,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