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劉新發被 告 磊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