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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 告 鄭文秋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被 告 鄭培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租金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