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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 告 葉憲樺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葉憲樺與被告楊仁豪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