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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陳惠貞

陳瑞祥陳惠珠陳瑞銘陳清谷陳雲英李陳雪娥賴陳明君陳菁梅橋本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正棚原 告 陳品翰

李孟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被 告 林再祥

林明隆林永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4,930元(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原告請求調整後租金〈305,868元+376,115元=681,983元〉與原來租金每年84,490元之差額597,493元計算十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