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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 告 蔡志鎬被 告 柯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