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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3號原 告 總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婉玲被 告 鼎鑫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0,000 元(計算式:4,410,000 +2,750,000 =7,1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