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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 告 張絢娟被 告 蔡竣羽

權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裕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76 萬8,186 元之債權額,聲請就被告蔡竣羽於被告權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權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以被告蔡竣羽並非其員工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 萬8,18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8,4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