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 告 香港商.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T Microele
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EW POH LOONG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岐金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當天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78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