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0號原 告 佳昌大都會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寶鴦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林舒婷律師複 代理人 蔡宜耘律師被 告 陳依潔
張嘉芬陳奕霖陳賜恩陳中鵬陳泓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中
林繼煌陳銘豐林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58,48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32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附表:
┌─┬───────┬────┬──────┬─────┬─────┬───┐│編│訴訟標的 │面積共計│ 價/ 金額 │訴訟標的金│共計應徵裁│ 備 註││號│ │ │(新台幣) │額共計(新│判費(新台│ ││ │ │ │ │台幣) │幣) │ │├─┼───────┼────┼──────┼─────┼─────┼───┤│1 │新北市三重區成│18.72平 │房地交易價格│13,558,480│131,328元 │ ││ │功段4737建號建│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0│元 │ │ ││ │物上被告陳依潔│ │4,000元×18.│ │ │ ││ │占用部分 │ │72平方公尺=1│ │ │ ││ │ │ │,946,880元 │ │ │ ││ │ │ │ │ │ │ │├─┼───────┼────┼──────┤ │ ├───┤│2 │新北市三重區成│17.87平 │房地交易價格│ │ │ ││ │功段4737建號建│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0│ │ │ ││ │物上被告張嘉芬│ │4,000元×17.│ │ │ ││ │、陳奕霖、陳賜│ │87平方公尺=1│ │ │ ││ │恩占用部分 │ │,858,4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3 │新北市三重區成│47.14平 │房地交易價格│ │ │ ││ │功段4737建號建│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0│ │ │ ││ │物上被告陳中鵬│ │4,000元×47.│ │ │ ││ │占用部分 │ │14平方公尺=4│ │ │ ││ │ │ │,902,560元 │ │ │ ││ │ │ │ │ │ │ │├─┼───────┼────┼──────┤ │ ├───┤│4 │新北市三重區成│23.64平 │房地交易價格│ │ │ ││ │功段4737建號建│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0│ │ │ ││ │物上被告陳泓錡│ │4,000元×23.│ │ │ ││ │占用部分 │ │64平方公尺=2│ │ │ ││ │ │ │,458,560元 │ │ │ ││ │ │ │ │ │ │ │├─┼───────┼────┼──────┤ │ ├───┤│5 │新北市三重區成│23平方公│房地交易價格│ │ │ ││ │功段4737建號建│尺 │每平方公尺10│ │ │ ││ │物上被告林繼煌│ │4,000元×23 │ │ │ ││ │、陳銘豐、林美│ │平方公尺=2,3│ │ │ ││ │麗占用部分 │ │92,000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