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7號原 告 陳坤陽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被 告 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曉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然被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伍仟叁佰柒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