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76號原 告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被 告 深圳巿聯合安信軟體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31,515元,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見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74換算折合為新臺幣968,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