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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 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被 告 張政棋

張政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裁判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