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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 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被 告 郁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澄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原告公司名稱為「世邦聯合空運代理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並附書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