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9號原 告 世樺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被 告 郁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澄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6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