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呂浚豪被 告 凱順昌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所示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附表編號2 、3 、4 、5 、6 、
7 薪資部分,共計新臺幣(下同)24萬6,733 元(計算式:80,733元+33,200元+33,200元+33,200元+33,200元+33,200元=246,733 元),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此部分之裁判費暫免徵收2 分之1 ,是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收1,325 元(即原應徵裁判費2,650 元扣除1/ 2為1,325 元)。另附表編號1 、8 、9 、10關於請求醫療費、資遣費及預告離職費、勞動力減損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共計314 萬6,858 元(計算式:65,430元+62,296元+2,019,132 元+1,000,000 元=3,146,858 元),則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4 萬6,8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2,185 元。循此計算,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 萬3,510 元(計算式:1,325 元+32,185元=3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附表:
┌──┬──────────────┬───────┬───────────────┐│編號│請求項目 │金額(新臺幣)│利息 │├──┼──────────────┼───────┼───────────────┤│1 │醫療費用 │6萬5,430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 │107年4月至同年7月預扣之薪資 │8萬733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3 │107年8月薪資 │3萬3,200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4 │107年9月薪資 │3萬3,200元 │自給付期限屆至(107 年10月5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利息 │├──┼──────────────┼───────┼───────────────┤│5 │107年10月薪資 │3萬3,200元 │自給付期限屆至(107 年11月5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利息 │├──┼──────────────┼───────┼───────────────┤│6 │107年11月薪資 │3萬3,200元 │自給付期限屆至(107 年12月5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利息 │├──┼──────────────┼───────┼───────────────┤│7 │107年12月薪資 │3萬3,200元 │自給付期限屆至(108 年1 月5 日││ │ │ │)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利息 │├──┼──────────────┼───────┼───────────────┤│8 │資遣費及預告離職費 │6萬2,296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9 │勞動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201 萬9,132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10 │精神慰撫金 │100萬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共計新臺幣339萬3,59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