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1號原 告 馮建燈被 告 黃得彰
高品鈴黃惠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3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