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6號原 告 蘇和傑
蘇德藏蘇純賢陳振玉蕭美珠蘇鎮安王贈勳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法定代理人 蘇文進
蘇國泰蘇正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祭祀公業蘇欽記公」不存在,其性質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