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6號原 告 陳順泰原 告 陳文彩原 告 陳阿純被 告 陳義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