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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5號原 告 英屬安吉拉商龍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東輝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1,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