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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 告 李惠琴被 告 米祺牛仔名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杏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係消極確認之訴,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與積極確認之訴不同,不能逕以股東權之價值計算,故應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