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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被 告 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