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會法定代理人 許效溢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 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工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4,8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40,656元,惟加班費性質係屬工資,是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0,328元(計算式:140,656元1/2=70,3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70,32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