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陳泓達訴訟代理人 程心怡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聞局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