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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游淑琴

林俊雄廖閔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芳、游文達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2,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