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被 告 周維湞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