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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林子雅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鴻、伍國基、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00 年司執字第75062 號之分配表不當,惟原告未能說明究有何分配不當,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