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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精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麗珠被 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