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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莊富勝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萬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分配紅利
裁判日期:201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