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陳熙瑩代 理 人 曹若妤代 理 人 劉柏睿被 告 冠德天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朝盛代 理 人 許佳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召開之冠德天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討論議題一之二之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並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399號裁定參照),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又本件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確認冠德天尊社區管理委員會

107 年11月26日裁罰單無效,而該裁罰單之罰款金額為1,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亦應核定為1,000 元。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6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