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殷瑋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殷 瑋被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訴訟代理人 顏火焱律師
顏嘉誼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3,896 元,應
繳裁判費1 萬4,66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162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