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被 告 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563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