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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張勝賢

林敏勝林慶銘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春被 告 林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號之頂樓共有部分。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臺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臺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4,448 元(計算式:123,

000 元×68.88 平方公尺÷5 層=1,694,4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