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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蔡明沛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被 告 朱靜枝

石愷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東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其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同區段189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共同使用之地下二層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 、2 、3 、4 、5 、6 號6 個停車位之專用使用權存在。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停車位之價額為據,依原告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陳報客觀價值合計為新臺幣396 萬6000元,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確認車位使用權
裁判日期: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