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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被 告 蔡明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