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被 告 薛運隆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