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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曾慧馨

曾莉晴被 告 曾陳蘭

曾玉青曾美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提出系爭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44/10000)及其上同段568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