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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陳志銘被 告 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四季紐約社區第11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下稱系爭決議),違反法令及章程,會議所為決議應予撤銷。備位聲明則係請求確認四季紐約社區第11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及章程,決議無效。查原告先、備位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決議經核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日期: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