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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黃建程被 告 陳瑋欽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即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起訴時之市價),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