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翁靈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周英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