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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錦輝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被 告 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思棟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