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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張怡萱被 告 王思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37,34

7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71,417 元【計算式:(7×183,000 元×27/100)+(3 ×183,000 元×3/10)+(3 ×183,000 元×3/10)+(12×183,000 元×3/10)+3,037,347元=4,371,41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面積均為平方公尺;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地號 │面積│權利範圍│每平方公尺││ │ │ │ │公告地價 │├──┼────────────┼──┼────┼─────┤│1 │新北市○○區○○段○○○號│7 │27/100 │183,000元 │├──┼────────────┼──┼────┼─────┤│2 │新北市○○區○○段○○○號│3 │3/10 │183,000元 │├──┼────────────┼──┼────┼─────┤│3 │新北市○○區○○段○○○號│3 │3/10 │183,000元 │├──┼────────────┼──┼────┼─────┤│4 │新北市○○區○○段○○○號│12 │3/10 │183,000元 │└──┴────────────┴──┴────┴─────┘

裁判日期:201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