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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8號原 告 陳學武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