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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0號原 告 宏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冠榮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記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25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9-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