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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1號原 告 張平岳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被 告 孫堉庭原告因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裁判日期:2019-06-06